近日,由阳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处涉嫌诈骗一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一审法院对“陈某处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生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572.15万元、受害群众达200多名,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高。阳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依法打击和严厉惩处,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某处,系阳山县阳城镇环城新村社区委会人,曾是区委会干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陈某处为偿还高利贷及利息,明知其本人无权也无能力安排及平整宅基地,仍虚构其家中背后的塌方处可平整土地出卖的事实,以认购土地需收取相应定金、代办土地证和房产证需费用、平整土地需资金周转等虚假名义,通过开收据收取定金、办证费用等形式,骗取毛某某等200多名群众合计人民币572.15万元。该案发生在欠发达地区的阳山,无论是诈骗金额,还是受骗群众人数均是历史之最,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上百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顿。
2015年3月19日,阳山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后,高度重视,指派实操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主办该案。该案办理过程中困难重重:一是案情复杂,证据材料不齐全,证据证明力弱。二是民愤群怨大,息访压力大。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多,且陈某处没有能力退赔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造成群怨极大。在案件审查期间,被害群众多次来到阳山县检察院公诉科要求陈某处退赔所受损失,个别群众因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情绪激动,在办案场所大吵大闹,对阳山县检察院工作不理解,甚至错误地认为是检察机关在保护陈某处,向阳山县检察院讨说法,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面临巨大的群众压力。面对存在的客观难题,阳山县检察院承办人迎难而上,努力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加班加点全面审阅卷宗,认真核查事实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确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移送起诉。同时热情接待群众的每一次来访,耐心倾听被害群众的诉求,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种种疑问,耐心对群众进行释法说理。经过承办人多次释法说理,被害群众逐渐理解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对阳山县检察院的工作予以肯定和支持,并自觉息访,耐心等候司法机关对陈某处的依法处理。
阳山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陈某处继续退赔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陈某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