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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首起精神病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强制医疗
时间:2015-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14年12月22日,我院对精神病人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过审查,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2015年1月21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甲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精神病人被依法强制医疗案件。

  涉案精神病人徐甲系阳山县大崀镇振民村委会大围村人,现年28岁。2014年6月18日1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徐甲幻想被害人徐乙到其家中实施盗窃,在自家的门口前坪路处用锄头的背部重击徐乙头部一下,致徐乙当场倒地;其后,徐甲继续对倒地的徐乙的头部重击两下,致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乙系被他人使用钝性物体(如锄头类)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徐甲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涉嫌精神病人徐甲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依法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为核实情况,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公诉科负责人亲自前往韶关市乐昌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会见正在接受治疗的徐甲,并向徐甲的主治医生深入了解徐甲的健康状况;积极主动联系负责此案鉴定的鉴定人,进一步了解精神病人的性格、认知状况等;与此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案发现场提取物品的处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经过认真、反复、全面地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徐甲目前仍然存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的规定,我院遂依法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徐甲作出强制医疗申请。

  该案的办理,是我院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的结果,也是我院履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彰显。既防止了精神病人徐甲病情恶化、伤及自身的发生,也杜绝了徐甲伤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良后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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