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三十岁的欧杰某在亲戚的喜宴上醉酒后,仍不顾其妻子的劝阻,驾驶粤RZE9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城镇阳山大道农村信用联社路段时,与梁少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欧杰某非但没有下车查看、救助伤者,反而驾车经繁华路段北门路往松荣路方向逃逸,逃逸过程中沿途又碰撞陈志某、何思某等人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六辆以及何丽某、凌海某正常行使的车辆二辆。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欧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从欧杰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23.52mg/100ml。
阳山县公安局以欧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在本县引起广泛的关注,我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指定富有经验的承办人办理此案。承办人经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本案发生于县城的闹市地段,且当时属于人流聚集的高峰时段,此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八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行人极度恐慌的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起诉至阳山县人民法院。阳山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以欧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