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动态   党建引领   检察宣传   检务公开   阳检风采   检察文化   法律法规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连南县人民检察院 连山县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阳检概况>>指导性案例
阳山首例社区矫正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
时间:2014-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5月30日,我院依法监督县公安局、县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阳山首例社区矫正罪犯刘某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5月,我院监所科干警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一名社区矫正罪犯(刘某欣,阳山县黎埠镇人,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人员的义务,经常不汇报思想动态、不报到、不参加学习教育,而且不经请假批准就擅自外出,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发现这种状况后,我院监所部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被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5月29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对刘某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两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裁定,并由县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县看守所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常深入全县各乡镇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纠正意见,严防脱管漏管,规范和加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平安阳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阳检概况
>政治部
>办公室
>第一检察部
>第二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
>派驻七拱检察室
>法律法规库
>指导性案例
12309检察受理中心
案件信息公开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中国检察听证网
友情链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