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我院依法监督县公安局、县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阳山首例社区矫正罪犯刘某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5月,我院监所科干警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一名社区矫正罪犯(刘某欣,阳山县黎埠镇人,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人员的义务,经常不汇报思想动态、不报到、不参加学习教育,而且不经请假批准就擅自外出,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发现这种状况后,我院监所部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被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5月29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对刘某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两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裁定,并由县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县看守所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常深入全县各乡镇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纠正意见,严防脱管漏管,规范和加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平安阳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