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查起诉罗某建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建贩卖冰毒多达200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罗某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而应属于市一级检察院管辖,于是依法及时移送市院审查起诉,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打击涉毒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经审查,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建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累计200克、麻古(主要成分为冰毒)82粒,在其身及住处搜到冰毒313.9克、34.6克K粉、“64”式手枪1支和子弹3发。
我院在初次审查时,发现该案贩毒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我院谨慎起见,不枉不纵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于是严格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加班加点对该案卷宗材料再次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工作,逐一核对每一宗犯罪事实、每一个证人证言、每一份书证,要求侦查机关补正了十多项证据。例如“检查笔录”反映案发现场抓获罗某建时只搜到毒品4包,但是“化验检验报告”显示却有5包,我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侦查机关补正解释有1包是在派出所讯问罗某建时搜出来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使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我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冰毒多达200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移送市院审查起诉的决定。
目前,此案已由市院公诉科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