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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审结粮食系统贪污窝案1件8人
近日,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由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等八人涉嫌贪污罪一案,经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现该判决依法生效,“粮仓硕鼠”终沦阶下囚。
2003年,时任阳山县粮食局局长张某伙同副局长胡某诚,办公室主任黄某星、综合业务股股长麦某坚、会计罗某明、出纳杨某权以及人事股长李某忠、司机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清远市粮油总公司以往来款的名义归还给阳山县粮食局的46万多元收入不报账,八人在经商量决定后将该笔没有入账的公款中的46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各分得5.75万元。另外在2007年1月,时任阳山县粮食局局长张某伙同业务股股长麦某坚、出纳杨某权以及会计罗某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新圩粮所收回的销粮差价款38万元人民币不入账,进行私分,四人各分得9.5万元。
今年10月21日,我院依法对八被告人张某以贪污罪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1日,该案在阳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涉案人数众多,经过一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案件定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本案于12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现判决生效。
一群“粮仓硕鼠”,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 象,并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在全市的粮食系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我院加大力度、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依法审查起诉严 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的“粮仓硕鼠”,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