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监督县看守所妥善处置一起监管人员精神病发作事件,及时将该名精神病人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为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
据了解,2012年6月8号凌晨一时许,阳山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唐某杏(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疑似精神病发作,严重扰乱了监管场所秩序。
我院接到县看守所的案情通报及协助处理请求后,及时开会研究,认为该突发病情事件与新《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相似,应提前介入,妥善引导,依法监督。随后,我院分管副检察长、监所科科长第一时间赶往病发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建议县看守所依法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县看守所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先后将唐某杏送往县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就诊医治,经清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实唐某杏属于精神病患者。
唐某杏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后,我院从促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探索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监督工作的高度出发,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多方协调县看守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及案发地杜步镇政府,及时将精神病患者唐某杏送往粤北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