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教育的问题。就这个案件来说,批准逮捕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我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作不批准逮捕。”近日,阳山县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县政协委员陈朝霞对检察机关拟作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意见表示赞同。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岁的梁某某伙同他人在阳山县城内盗窃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达人民币6452元,公安机关以梁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阳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积极追赃挽损,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阳山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归案后,梁某某及其亲属尚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为促使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退赔,办案人员随即联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亲属能否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向梁某某亲属讲解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办法,经过释法说理,其亲属最终代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至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全部被追回。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在这么短时间帮其追回损失表示衷心感谢,并且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为阳山县检察院后续召开不批准逮捕听证会夯实了基础。
专业心理疏导,督促履行监护教育
阳山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还委托了清远市天天向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在社会调查中,发现梁某某父母离异,平时在外打工,没有落实好对梁某某的监管责任,这是导致梁某某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该情况,阳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联合社工对梁某某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父母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督促父母要加强与梁某某沟通与陪伴,自觉履行监护职责。
规范听证程序,开展多元训诫
阳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后具备了良好的监护条件,因此拟对梁某某作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处理。为提升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外部监督作用,阳山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听证,邀请侦查机关、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会上各听证参与人在听取侦查机关、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详细汇报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情况、日常表现及家庭监管条件等进行提问交流,并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梁某某进行了训诫,并现场对梁某某家属开展了亲职教育。会上,梁某某表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后悔,今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梁某某家属则表示会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梁某某的管教。经听证人员评议,一致同意对梁某某作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处理。
落实精准帮教,巩固办案质效
为更好地对梁某某进行帮扶教育,阳山县检察院与清远市天天向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联合定制了对梁某某的个性化系列帮教方案,及时纠正其不良行为,增强其辨别是非能力,引导其健康回归社会。通过办理本案,阳山县检察院依法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精准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