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是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近年来,不少人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盗采稀土矿,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更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近日,县检察院侦监科就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合法有效证据,成功逮捕了一名在阳山县盗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过千万的“矿鼠”,有效保护了阳山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
据悉,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庄某某接手承包经营阳山县太平镇某地一铁矿进行开采,开采期间,其在铁矿范围内发现稀土矿。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犯罪嫌疑人庄某某选择隐瞒不报发现稀土矿的事实,前往江西省购买开采材料并通过谢某某(在逃)雇佣30多名工人前来阳山,采用打钻孔、建池、灌化学药液的原地浸取法,肆意盗采稀土矿,严重破坏当地山体植被,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质。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委员会依法鉴定,直到被国土部门查处之日为止,该非法开采矿点已破坏稀土矿矿石量102215吨(稀土氧化物120.61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085.49万元。执法部门在非法开采现场沉淀池内提取到稀土41包,称重共2808斤(含水),价值人民币126360元。由于涉案金额高达过千万人民币,且尚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确保办案效果,准确打击盗采犯罪,县检察院侦监科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通过当面听取侦查人员汇报案件查办情况,提前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进行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人员从多方面迅速收集、固定了多项定罪所需的重要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顺利逮捕犯罪嫌疑人庄某某,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做好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进一步固定现场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二是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公司法人及非法采矿工人的证言,明确各人工作职责,使一个分工明确、环节完整的非法采矿团伙逐步显现;三是核实开采许可证及购买开采材料银行流水,进一步印证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损失,盗采者自身毫无社会责任意识,在采矿过程中使用硫酸铵等化学物品,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也必然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阳山县生态环境资源。今后,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适时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实效和震慑力,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