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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职作为,阳山检察助力解决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薄弱环节
时间:2022-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过听取各方陈述,结合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我们一致认为,涉案16个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确实存在未全面依法履职情形,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机关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书。”

  12月30日上午,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未全面依法履职情形。此批涉疫情防控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系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清远市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后办理的第一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一.创新履职敢作为,深挖未依法履职案件线索

  2021年11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指定英德市检察机关等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认阳山县检察院为清远市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之一,要求该院积极探索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试点工作任务后,阳山县检察院创新思路,积极作为,多举措深挖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期间,检察干警注意到,随着元旦、春节临近,北京冬奥会及全国“两会”即将召开,预计外地来阳返阳的人员将逐渐增多,疫情传播风险将相应增大,阳山县疫情防控形势可能面临较大风险。12月中下旬,该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派出干警走访了阳山县十三个乡镇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商场、零售店、药店、通信营业厅等场所,了解疫情防控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阳山县检察院发现阳山县内有42处重点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群众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可自由出入相关场所,或未被要求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可能存在较大的疫情防控风险,反映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依法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阳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知》以及本单位“三定方案”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

  二.公开听证纳民意,搭建行政机关共商共治平台

  为提高行政检察案件审查透明度,增强监督精准性,提升司法公信力,12月30日,阳山县检察院就涉疫情防控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及时召开听证会,涉案的16个行政机关均到场参会,现场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评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向参会人员现场出示了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未依法全面履职到位的各项证据,详细解读了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经过涉案单位陈述、听证员提问等环节,听证员们最终作出一致评议意见,认为涉案的16个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确实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机关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书,并要求涉案单位及时履职作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还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搭建了共商共治平台,各涉案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中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情形进行了充分交流,行业主管部门与属地乡镇政府都表示将亟需加强沟通配合,全面依法履职,共同指导和督促县内各地各行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筑牢本县疫情防控线。

  三.检察建议促整改,推动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听证员评议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阳山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各单位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指导好全县各地各行业严格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从严从紧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线。涉案单位代表纷纷表示,一定积极落实整改,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稳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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