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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扶危济困解民忧,检察温情暖民心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爱弱势群众,急群众之所急,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家属给予司法救助,彰显了人性化司法理念。今年以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8万元,以实际行动纾困解难暖民心。

  一、顶梁柱因案遇害,司法救助守护“老幼”

  4月22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为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家属赵某发放救助金2.5万元、冯某发放救助金4.5万元,使他们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关怀和温暖,让失去方向的家庭又重新点燃了希望之火。救助金发放现场,冯某的监护人冯某庭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和帮助,在我们家最困难的时候,是你们带来了希望,我一定让孩子好好学习,回报国家!”

  赵某、冯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是由本院在办理一宗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线索。经调查,申请人赵某、冯某分别是这宗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黄某(受侵害致死)的母亲和儿子,因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本院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主动告知赵某、冯某的监护人冯某庭可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月8日,本院收到该案的司法救助申请后,于当日正式受理赵某、冯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终只用了十个工作日就把司法救助金发放给赵某、冯某,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检察情怀。同时,为确保冯某得到长效救助,本院协调当地村委帮助冯某的家属为冯某向民政部门申请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让司法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践行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努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二、年迈夫妻苦丧子,司法救助抚人心

  7月27日,本院受理了因一宗交通肇事案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案件,并按程序发放了8万元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的关怀如同甘霖般滋润民心,及时的救助使受害人父母邓某成、黄某珍愁眉渐渐舒展。

  邓某成、黄某珍的遭遇,是由本院在办理一宗交通肇事案中发现的。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邓某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盘某驾驶的一辆手扶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斌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盘某家属仅赔付了邓某斌家属人民币54000元,该款项已用于处理邓某斌后事。经法院的判决,盘某还应赔偿被害人邓某斌的父母邓某成、黄某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06105元。因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赔偿款至今没有执行到位,并且邓某成、黄某珍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可能性甚微。

  受害人邓某斌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靠邓某斌外出打工,自邓某斌被害后,其家庭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了解到邓某成、黄某珍的遭遇后,阳山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对申请人家庭实施司法救助,最终将8万元救助金发放给邓某成、黄某珍,缓解了当事人的家庭困境。

  三、主动救助丧偶老人,司法关爱情暖寒冬

  “真是太感谢检察官了,要不是你们给我提供救助,我都不知道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11月30日,在阳山县黎埠镇隔江村委会,年届古稀的陈某生在收到救助金时激动的说着感激的话。

  原来,在2015年7月的一天,陈某生的妻子李某妹因交通肇事造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肇事者李某亮家属仅赔付陈某生人民币25000元。经法院判决,李某亮还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4278.21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该赔偿款至今执行到位的仅1640元。该案由于法院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被害人李某妹去世前,两人在的主要生活来源为务农,在事故发生后,陈某生家庭为抢救李某妹花费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支出269841.44元,并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造成陈某生活异常困难。

  为缓解陈某生的生活困境,本院快速启动救助程序,仅八个工作日就将3万元救助金发放到陈某生的手中,让老人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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